股份有限公司已於5月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是否仍須依據公司法第170條規定,在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
答:
清算中公司,董事及董事會職權停止,股東會與監察人仍存續,股東會之召開係依公司法第322、323、325、326及331等規定辦理,無須依公司法第170條規定召開股東常會。
- 清算中公司,董事及董事會職權停止,股東會與監察人仍存續:按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同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復按公司經解散登記後即進入清算程序,於清算程序中,公司原有董事會及董事之職權,因此停止,改由清算人行之(台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更(一)字第90號民事判決參照)。清算中,公司股東會與監察人依然存續(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30號民事判決、經濟部105年2月15日經商字第10502192930號函參照)。
- 公司於清算中,其股東會之權限以清算範圍為限:依同法第26條規定:「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復參照同法第322、323、325、326及331等條之規定,公司經辦理解散登記後,於清算程序中股東會依然得行使職權,惟其權限之行使,僅限於清算之範圍(經濟部63年7月11日商17803號函參照)。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24條、公司法第25條、公司法第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