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需否在章程定明本公司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答:
單一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不須另於章程定明本公司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單一法人股東之公司董事會,可於議事錄說明「代行」股東會職權。
- 單一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不須另於章程定明本公司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按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1項已有明文:「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 單一法人股東之公司董事會,可於議事錄說明「代行」股東會職權:又單一法人股東之公司之董事會行使股東會職權,係依據上開規定而來,自得以董事會名義行使股東會職權,至是否須表明「代行股東會職權」及是否須表明係依據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一節,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惟為使議事內容明確,避免事後發生爭議,可於議案「說明」部分,敘明係「代行股東會職權」及依據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為之(經濟部92年11月4日商字第09202435440號函參照)。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