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於修章之時,董事會決議方式為何?原股東會應採特別決議者,董事會則須比照辦理?
答:
單一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時,其決議方法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按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1項之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準此,於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原屬股東會決議事項之公司法第185條(出租全部營業等重要事項)及第277條(變更章程),均改由董事會決議。
- 又其決議方法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經濟部91年5月17日商字第09102091680號參照)。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