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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未能達成約定條件時,能否收回之?

答:

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未能達成約定條件時依現行規定不得收回。建議公司可考量使用他種可收回之獎酬工具激勵員工,例如:員工認股權憑證或發行可收回之特別股等,以達到公司欲員工於完成一定約定條件下,方取得一定獎勵之效果。

  1. 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未能達成約定條件時不得收回。按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第158條、第167條之1、第186條、第235條之1及第317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上開條文並未包含公司依第267條第9項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情形。是以,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受上開條文規定之限制(經濟部108年10月1日經商字第10802421980號函參照);至公開發行公司,倘證券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2. 建議公司可考量使用他種可收回之獎酬工具激勵員工,例如:員工認股權憑證或發行可收回之特別股等,以達到公司希望員工於符合一定約定條件下,方取得一定獎勵之效果。
  3.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