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章程已定明應印製股票,公司董事仍應優先依據章程規定辦理。 按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雖公司法第161條之2第1項之規定:「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該規定並非強制規定,仍應優先以章程規定辦理。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61條之2第1項、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