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人股東得否指定同一代表人出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
答:
關於指定代表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公司法對於法人及自然人有不同規定。法人依公司法第181條規定並無禁止二法人股東指定同一代表人行使股東權;自然人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應按公司法第177條規定辦理。
- 法人:按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故法人為股東時,可指派代表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公司法並無針對上開代表人之資格有所限制,亦無禁止二法人股東指定同一代表人行使股東權。
- 自然人:按公司法第177條規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爰自然人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應按公司法第177條規定辦理,與前開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者,兩者並不相同。至公開發行公司,倘證券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77條、公司法第1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