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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章程未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之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會因無人提名董事或監察人,導致選舉結果自然產生董事或監察人缺額,而與章程所訂之董監人數不符,該公司是否可依據選舉結果辦理董監之變更登記?

答: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不採候選人提名制,經合法董事選任程序,所產生之自然董事缺額,仍可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1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章程應載明「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依據上開規定,股東會依據公司章程規定,自應於股東會議程載明章程所定之選舉董事人數,完備公司法之程序已足。至於如何提名,應視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除候選人提名制度外,並無規定。按經濟部107年5月17日經商字第10702019080號函:「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如股東不足額提名,董事會應提名至足額。」故倘公司不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自無「提名至足額」之問題,該公司自可依據選舉結果辦理董監之變更登記。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29條第5款、公司法第192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