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均缺額,亦無員工及處理股務之機構,而部分股東已死亡者,如何召開股東會?
答:
股份有限公司可選任臨時管理人或由符合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或第173條之1第1項之股東依法召集股東會。倘股東死亡者,其繼承人應向公司辦妥股票過戶手續後,始得由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 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之,惟如有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之情形時,可依第208條之1第1項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或依第173條第4項規定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經濟部93年11月9日經商字第09302185680號函參照)。
- 倘股東死亡者,其繼承人應向公司辦妥股票過戶手續後,始得由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經濟部109年1月21日經商字第10902400890號函參照)。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公司法第173條之1、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