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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同一股東同時持有普通股與特別股時,就同一議案所為之表決是否需一致?

答:

股東同時持有普通股與特別股時,於普通股股東會時,須同時行使表決權,不可分別行使;如依法另有召開特別股股東會,特別股股東得就其特別股之權益,再行行使其表決權。

  1. 按公司法第181條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故除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為他人持有股份外,股東同時持有普通股與特別股時,於股東會中,針對同一議案不得分別行使其表決權。
  2. 復按公司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其意旨在於變更章程議案經普通股股東會決議通過後,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需再行經過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雖有實務肯認普通股股東會與特別股股東會同時召開,但本質上仍為兩個不同會議,且其特別股、普通股本質上有所不同,分別計算表決權數並無疑義。又普通股與特別股所表彰之權益有所不同,若同一人分別擁有普通股股東身分及特別股股東身分,於上開兩個股東會中所主張之權益有所不同。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5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