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將財報送監察人後,倘監察人始終不通過財報,可否召開股東常會?
答:
公司有每年召開股東常會之義務,監察人有對董事會編造之表冊查核及報告股東會之義務,縱監察人不同意董事會之編造之表冊,仍應提出其監察意見於股東會讓股東知悉。
- 公司有每年召開股東常會之義務:按公司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此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召集義務,與監察人是否通過財報無涉,故公司仍應依公司法第170條規定召開股東常會。
- 公司依法應於股東常會提請股東承認年度財報:按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若公司違反該項規定,依同條第5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監察人有對董事會編造之表冊查核及報告股東會之義務,單純不通過財報無法免除其監察義務:又按公司法第219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縱監察人不同意董事會之編造之表冊,仍應提出其監察意見於股東會讓股東知悉。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第5項、公司法第170條第1項、公司法第21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