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其出席股數已達普通決議之過半門檻,惟於議案表決前,部分股東因故離席不再繼續參與當次會議,導致出席股東會總股數不足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之成會門檻,則當次股東會應如何計算定足額數?
答:
出席股東代表之股數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則召開之股東會已足法定數額,可以開會,股東中途退席亦無影響;至其表決權數之計算,則就原出席股東表決權計算之,不以表決時實際出席股數為準。
- 按公司法第174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出席股東代表之股數合於上開前段規定,則召開之股東會已足法定數額,可以開會,至其表決,則依上開後段規定,即就出席股東表決權計算之,不以表決時實際出席股數為準。若於每次行使表決前有出席之股東中途退席未參與表決,而扣除該退席股東之股數已不足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時,由於公司法既無不得為決議之規定,故經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之過半數決議,自屬適法有效。(經濟部64年1月30日商02367號參照)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74條、公司法第19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