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董事長之解任方式為何?
答:
- 按經濟部74年11月27日商51787號函(略以):「一、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選任,係屬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權限,雖其解任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若非章程另有規定自仍以由原選任之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決議為之較為合理。況依公司法第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由董事會決定之。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得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則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已明文列舉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其未列舉之事項,亦宜解為劃歸董事會權限。至於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決議解任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可準照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之董事會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或常務董事會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行之。此外,董事長、副董事長或常務董事仍得因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董事職務而當然去職。」有關副董事長之解任,公司法並無明文,可依相關法規及上開函釋辦理,若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解決。
- 又副董事長若喪失董事職務,其副董事長身分亦無所附麗而解任。例如: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99條規定解任其董事職務,或副董事長有公司法第30條當然解任之情事等。(經濟部98年10月2日經商字第09800666090號函參照)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202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