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董事候選人名單應以中文為主,可另加英文版本。
按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6項之「董事候選人名單」,若為公開發行公司應載明於股東會議事手冊,並向證交所申報。《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16款定有明文。復依前開作業辦法第3條第6項第1款之規定,申報內容應以中文為主,惟亦可另加英文版本。上開法令雖規範公發公司,非公發公司亦可參考,故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所載董事候選人名單,應以中文為主,惟亦可另加英文版本。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6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16款、第3條第6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