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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股東會是否只要對法人董事「失去信任基礎」,股東會即可決議解任?該「失去信任基礎」是否屬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所稱「有正當理由」,而不以該法人董事、該法人股東之代表董事,已生侵害或損害於公司為必要?

答:

股東會得隨時決議解任董事,至於有無「正當理由」涉及是否損害賠償,其判斷應視具體個案情況,並循司法途徑解決。

  1. 股東會得隨時決議解任董事:按董事決議解任係依據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故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至於是否有正當理由,係被解任董事後續能否據以請求損害賠償之問題。
  2. 正當理由之判斷應視具體個案情況判斷:關於「正當理由」可參照經濟部70年10月30日商45489號函略以:「公司法第199條及第227條規定董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係指有正當理由始得為之(例如董監事不盡職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等,自應賦予股東會予以解任之權,以保護公司利益),在定有任期者,如無正當理由而予解任,經解任之董監事自得請求損害賠償。」股東會決議解任董事是否具「正當理由」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以失去信任基礎為解任),洵屬司法機關個案認事用法之範疇,若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解決。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