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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股份有限公司得否由不具股東身分之人當選董事及監察人?

答:股份有限公司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惟須注意是否有公司法第192條第6項準用同法第30條之消極資格限制。
按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第216條第1項規定:「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準此,公司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又未具有股東身分者,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限,始得被選任為董事或監察人。(經濟部91年2月5日經商字第09102022290號函參照),爰此公司由不具股東身分之人當選董事及監察人並無違公司法之規定。惟須注意是否有公司法第192條第6項準用同法第30條之消極資格限制。至公開發行公司,倘證券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30條、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第6項、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