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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否得限制公司董事、監察人需具有股東身分?

答:

公司章程不宜限制董事、監察人應具有股東身分,若公司章程訂有相關資格限制,公司應於下次股東會修正章程,以符公司法規定。

  1. 按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該條90年修法意旨略以:按現行規定以股東充任董事,不能與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世界潮流相契合,且公司獲利率與公司董事由股東選任無特殊關聯,故董事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又同法第216條規定:「(第1項)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第4項)...第192條第1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該條90年修法意旨略以:為發揮監察人監督之功能,加強監察人之專業性及獨立性,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
  2. 90年修正公司法第192條及第216條規定,係賦予公司選任董事、監察人時,有較大彈性空間,爰規定擔任董事、監察人者,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是以,公司章程如限制董事、監察人應具有股東身分,與前開修法意旨未符,公司應於下次股東會修正章程,以符公司法規定。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92條、公司法第2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