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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其中關於「股東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之意涵為何?

答:

  1. 「股東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之定義:
    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所稱「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係指能表明自己身分並與公司間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所稱「指定範圍」,乃指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指定與其有利害關係之範圍而言(經濟部92年6月16日商字第09202119150號函參照)。
  2. 利害關係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例如:有債權債務關係):
    股東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請求查閱或抄錄股東名簿者,須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如發生債權債務關係者,始得為之(經濟部97年4月23日經商字第09702045480號函參照)。準此,股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章程或薄冊,應提出能表明自己身分及與公司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並指定有利害關係之範圍,始得為之。倘有爭議,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