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所指派之董事得否兼任他公司經理人?
答:
單一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欲指派他公司經理人作為董事時,應遵守公司法有關經理人及董事競業之規定。
- 按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128條之1第1項由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時,依同條第4項規定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上開形式上僅有法人股東一人之股份有限公司,別無應予保障之其他股東存在,自無成立股東會為執行機關之可能,僅需以董事(會)為業務執行機關,則讓該單一法人股東對董事人選有完全決定權,得隨時指派或終止,為當然之理(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32號民事判決參照)。
- 準此,該法人股東同意該代表人兼任他公司之經理人,須遵守公司法第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另倘該代表人係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須遵守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始為適法。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32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1項、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