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得否授權特定董事執行代表公司之業務(如簽訂契約)?
答: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不宜由董事會授權特定董事執行代表公司業務。
-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按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第208條規第3項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準此,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屬股東會決議事項外,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由董事長對外表公司。倘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按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所定順序代理之。
- 特定董事無對外代表公司權限,故不宜授權特定董事執行代表公司業務: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11號民事判決意旨:「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係定期舉行,其內部如何授權董事長執行公司之業務、董事長對外所為之特定交易行為有無經董事會決議及其決議有無瑕疵等,均非交易相對人從外觀即可得知;而公司內部就董事會與董事長職權範圍之劃分,對於交易對象而言,與公司對於董事長代表權之限制無異,為保障交易之安全,宜參酌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之規定,認董事長代表公司所為之交易行為,於交易相對人為善意時,公司不得僅因未經董事會決議或其決議有瑕疵,即否認其效力。」有關董事會得否授權特定董事執行公司業務一節,其中有關對外代表公司部分,因特定董事尚非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所定得對外代表公司之人,其得否對外代表公司,恐生疑義;至對內執行公司業務部分,倘董事會授權特定董事執行公司內部業務,恐與董事長之權責混淆,致生權責不清之問題。是以,尚不宜由董事會授權特定董事執行公司業務。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202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