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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可否採取部分實體、部分視訊方式召開?又該次董事會中,某董事可否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

答: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可採取部分實體、部分視訊方式進行;非公開發行公司得於章程明定經全體董事同意,全體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惟如該次董事會採取部分實體、部分視訊方式進行(有實際集會),則個別董事不得再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

  1.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可依法採取部分實體、部分視訊方式進行:按公司法第205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會議參與者,視為親自出席」。係鑑於電傳科技發達,人與人溝通不侷限同一地點,從事面對面交談,如以視訊會議方式從事會談,亦可達到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與親自出席無異。亦即以電傳視訊從事面對面會談情形始得為之。其餘方式,尚不得視為親自出席(經濟部92年9月15日商字第09202189710號函參照)。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可依上開規定及函釋,採取部分實體、部分視訊方式進行。公開發行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非公開發行公司得於章程明定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依公司法第205條第5項、第6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第5項)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第6項)」,故公司可依上開規定以章程允許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惟按同條第7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205條第2項、第5項、第6項、第7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