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董事報酬不得事後追認。 按公司法第196條第1規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是以,其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議定;倘未經章程訂明或股東會議定,而由董事會議決者,自為法所不許,且章程亦不得訂定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或董事長決之。又股東會係以決議為其意思表示,並於決議通過時始生效力,自無事後追認之情事。(經濟部93年1月20日商字第09302005550號參照)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9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