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盈餘轉增資,得以溢價發行新股,其溢價發行部分應列為資本公積,而非屬股本。
公司可將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至於發行價格,公司法並無限制溢價發行僅有現金增資得以適用,盈餘轉增資亦可適用。惟有關超過票面金額發行新股之溢額部分會計處理,按公司法第241條及經濟部91年3月14日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之意旨,應累積為資本公積,於該項資本公積轉增資前,非屬股本項目,不宜列入增加實收資本額範圍內(財政部賦稅署民國81年05月15日台稅一發第810795328號函參照)。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2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