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同一種特別股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方式,是否得由章程任意訂定而不依特別股股東持股比例分派?
答:
公司發行特別股可於章程訂定「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惟仍應具體明確且對股東無不公平之情事;同一種特別股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方式,原則上仍應依特別股股東持股比例分派。
- 公司發行特別股可於章程訂定「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惟仍應具體明確且對股東無不公平之情事:按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前開規定所稱「定率」,係指股息及紅利分派總數之一定比率。至於其所定股息發放方式是否已具體明確、對股東有無不公平情事,須視具體個案判斷之。
- 同一種特別股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方式,原則上仍應依特別股股東持股比例分派:按公司法第235條規定:「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本條於公司法2018年修正,其修法理由為「按現行條文所定『章程另有規定』,係指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情形,即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而非允許公司得以章程任意規定分派方式,爰修正『章程』二字為『本法』,以資明確。」。故有關公司同一種特別股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方式,原則上仍應遵循公司法第235條之規定,不得以章程任意規定。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公司法第2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