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章程若依法授權董事會得以現金方式發放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董事會取得上開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現金分派之專屬權。
按公司法第202條之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爰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章程既已依公司法第241條第2項準用第240條第5項規定明定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方式分派依241條第1項規定現金,董事會即取得上開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現金分派之專屬權,股東會所得決議者僅為第241條第1項之發行新股之分派。(經濟部108年3月12日經商字第10800540160號函參照)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202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