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入口網 | 常見問答總覽 | 網站導覽 | 全站檢索
:::

常見問答總覽

公司法FAQ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否併案辦理現金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登記?

答:

公司完成現金增資後,方可判斷公司有無「虧損」,公司無虧損者,方得進行資本公積轉增資,否則不得進行;又閉鎖性公司如無虧損而完成現金增資後,方可確定股東持股比例,才可進一步認定股東盈餘轉增資之分配比例,故實際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增資與資本公積轉增資登記難以併案辦理。

  1. 公司完成現金增資後,方可判斷公司有無「虧損」,公司無虧損者,方得進行資本公積轉增資,否則不得進行:按公司法第241條規定所謂「虧損」,係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之「累積虧損」而言,彌補虧損應以彌補經股東常會承認之「累積虧損」,尚不包括營業年度中間所發生之「本期虧損」(101年2月13日經商字第10102004270號函參照)。準此,公司設立登記之當年度會計年度終了前,尚未召開股東常會,並無經股東常會承認之「累積虧損」,自無公司法第241條規定之適用。又按經濟部98年12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63130號函,公司以現金增資溢價之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如該現金增資超過票面金額所得溢價部分,業已實現並累積於帳上,並已辦妥現金增資登記者,公司嗣後始可決議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2. 閉鎖性公司如無虧損而完成現金增資後,方可確定股東持股比例,才可進一步認定股東盈餘轉增資之分配比例: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不適用公司法第267條有關員工認購及原股東優先認購之規定(公司法第356條之12第3項規定參照)。準此,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之持股比例於現金增資前、後可能不同。倘該現金增資之資本公積尚未實現,究應如何認定各股東持股比例,進而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按「股東持股比例」發給新股,不無疑義,爰仍請按經濟部98年12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63130號函意旨辦理。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241條、公司法第267條、公司法第356條之12第3項、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