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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有關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有無相關限制?

答:

法定盈餘公積主要用於填補公司虧損,例外可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1. 法定盈餘公積主要用於填補公司虧損,例外可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按公司法第239條第1項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故法定盈餘公積,原則應用於填補公司虧損,除依同法第241條規定,始得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2. 又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二、受領贈與之所得。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239條第1項、公司法第2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