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是否「虧損」應依法計算後,依計算結果判定是否於股東會報告。 按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所稱之「虧損」,為完成決算程序經股東會承認後之累積虧損,與公司年度進行中所發生之本期淨損之合計(經濟部91年12月11日商字第09102280620號函參照)。故有關公司虧損之計算與報告請依上開規定與函釋辦理,若公司持續虧損達1/2,則須依法持續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