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原清算人應先行聲請法院撤銷原清算完結備查後,始得主張公司之法人人格仍為存續,並依此聲請指定清算人就任。 公司已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如尚有應清算之事項漏未辦理者,因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故原清算人自應先行聲請法院撤銷原清算完結備查後,始得主張公司之法人人格仍為存續,並依此聲請指定清算人就任。(經濟部101年8月13日經商字第10102105780號函參照)。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3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