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FAQ

假決議之股東會通知對象。

答:假決議後,於1個月內再行召集第2次股東會時,性質上應係延續第1次股東會,毋庸重新依同法第165條辦理股票停止過戶,而以第1次股東會之股東為開會通知對象(99年1月12日經商字第09902400130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