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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通案方式解除董事競業?
答: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時,應於「事前」「個別」向股東會說明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86年8月20經商字第8621697號函釋)。
上線日期 : 1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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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政策規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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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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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 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