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FAQ

如果因業務關係發現有依「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3項規定,應通報法務部調查局之情事,應如何辦理通報?

答:

  1. 確認客戶或其受益人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規定,指定公告之制裁對象者,應自知悉之日起10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蓋用通報單位之戳章後,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2. 有明顯重大緊急之情事者,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方式儘速辦理通報,並應於5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補辦通報。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所定格式傳真回覆確認,無需補辦通報,惟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3. 通報資料,應以原本方式留存至少5年。
  4. 法務部調查局所訂的申報表格可在法務部調查局網頁(網址為:http://www.mjib.gov.tw/)點選「工作重點」→「洗錢及資恐防制」→「申(通)報專區」→「資恐防制法通報專區」,下載「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通報書」表單依格式填報。
  5. 本手冊封面載有「法務部調查局」Quick Response Code(QR Code),可用手機掃描圖碼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