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銀樓業者如有規避、拒絕或妨礙主管機關查核者,依同條文第5項規定,會被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