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限合夥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一定比例如下:(一)於有限合夥出資總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時,指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出資總額之二分之一。(二)於有限合夥出資總額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時,指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出資總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部分之二分之一加計出資總額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部分之四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