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FAQ


有限合夥組織之課稅應遵循規定為何?

答:有關所詢有限合夥組織適用之課稅規定疑義乙節,依據財政部104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400636640號令:
按有限合夥法第4條規定之有限合夥,指以營利為目的,依同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次按同法第28條第1項後段規定有限合夥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分配盈餘者,應先預估並保留一切稅捐。是以,現行法制賦予有限合夥組織獨立法人格、依規定分配盈餘權利及負擔稅賦課徵義務,應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應比照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等非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有關兩稅合一、投資國內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免稅及符合一定要件得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等課稅規定,亦即除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應就其盈餘未作分配部分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將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依規定併同盈餘分配予合夥人扣抵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