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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9年09月21日
發布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通知,有關公文電子交換系統機關(構)憑證IC卡效期過期之處理作法
一、依據「公文電子交換系統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第5點第1款第4目「(各機關(構))應檢查主機安裝之伺服器應用軟體憑證及機關(構)使用之憑證IC卡效期,並於憑證效期過期前更新憑證,避免交換異常」規定辦理。
二、為避免憑證IC卡效期過期影響旨揭系統之安全及效能,除由系統自動即時暫停該機關(構)交換服務外,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定本(109)年10月1日起每月清查並自交換地址簿刪除憑證IC卡效期過期已逾3個月之機關(構),遭刪除之機關(構)須重新提出申請,始可使用旨揭系統。如屬憑證IC卡效期過期3個月內者,請更新憑證後依規定向公文G2B2C資訊服務中心提出恢復連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