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子法
- 發佈日期 :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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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子法
(一)於2025年12月19日修正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本辦法自修正發布日起施行。本次修正配合環境部擴大溫室氣體應盤查登錄對象,新增服務業、運輸業、醫療機構及大專院校等第三批排放源,並同步修正及簡化相關作業程序。
本辦法規定,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事業,須於每年4月30日前完成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盤查資料應經查驗者,則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查驗作業。
(二)於2025年3月19日修正發布「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本次修正新增產品碳足跡查驗類別,並配合調整查驗機構、查驗人員資格及查驗作業管理規定,以完善查驗制度與作業管理。
(三)於2023年10月12日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係為推動自願減量機制,鼓勵事業及各級政府提出自願減量專案並且執行後,可以取得「減量額度」,供事業扣抵碳費或交易提供給有需要者進行抵換。內容包括如何依法制訂自願減量措施、查驗方式及執行原則等。(執行原則為「三加五原則」,即可量測、可報告及可查驗;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且應避免發生環境危害及重複計算情形)
(四)於2023年10月12日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係為處理新開發案溫室氣體排放增量對氣候變遷造成之衝擊,並使全國有一致性作法。應實施增量抵換的對象,包括工廠設立且其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園區興建或擴建、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工程(但以天然氣為燃料或新設每部機組2.5萬瓩以下者,不在此限)及高樓建築之開發,規範對象之開發行為進行增量抵換必須以每年溫室氣體增量10%的抵換比率連續執行10年,或每年抵換超過10%,提早完成抵換。
(五)於2023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並自發布日施行。本細則增修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事項,以實踐中央地方協力,並明定氣候治理相關綱領、目標、計畫、方案應評估記載內容,且強化國家減量成果之定期管考及檢討改善。同時,亦呼應國際減緩與調適並重精神,納入調適目標原則及行動計畫方案項目,以提升我國調適韌性,並落實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以利凝聚減碳共識,推動氣候法執行。
(六)於2024年8月29日環境部公告「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等三項配套子法,透過碳定價與市場機制的推動,鼓勵企業進行低碳轉型,同時也宣告碳費制度上路後,我國正式邁入碳定價時代,未來政府也將結合公私部門資金,使碳費制度成為臺灣綠色成長的新動能。
(七) 於2025年3月19日發布「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鼓勵並規範產品碳足跡之計算及標示(碳標籤),從消費端帶動產品綠色設計及低碳生產,加速落實全民淨零生活。非屬強制列管之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自願向主管機關申請產品碳足跡核定;商品或服務之生命週期各階段溫室氣體盤查,應符合最新國際ISO 14067標準及公開之產品類別規則(PCR),以落實資訊公開,供民眾作為綠色消費之參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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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114.12.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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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114.03.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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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112.1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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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112.1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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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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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費收費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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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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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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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114.03.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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