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
- 發佈日期 : 2025-05-06
- 資料來源:行政院核定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
- 瀏覽人次:10435
一、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
因應氣候變遷,我國於2015年公布施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作為政府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重要法制依據。嗣為達成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並兼顧永續發展及韌性體系建構需求,於2023年2月15日將溫管法修正並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及部門間之協力合作,並透過多元政策工具與技術導入,推動國家邁向淨零轉型。
為落實氣候法第4條所定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之長期減量目標,氣候法第10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以五年為一期,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各階段管制目標,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及對外公開。
依前述規定,環境部已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陸續訂定我國第一期、第二期及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其中,第一期(2016年至2020年)及第二期(2021年至2025年)階段管制目標,分別於2018年1月23日及2021年9月29日奉行政院核定,整體減碳路徑採「先緩後加速」方式推動,並依各期排放量達成情形持續檢視及滾動調整。
第三期(2026年至2030年)階段管制目標,則由環境部依氣候法第10條規定,經學者專家技術諮詢、跨部會協調及公聽會等程序後訂定,並於2025年5月6日奉行政院核定,作為我國邁向2030年減碳里程碑及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之重要政策基礎。
二、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規劃(基準年2005年)
- 第一期(2016-2020年)目標:2020年降至260.717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較基準年減2%;
- 第二期(2021-2025年)目標:2025年降至241.011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較基準年減10%;
- 第三期(2026-2030年)目標:2030年(119年)溫室氣體淨排放量較基準年(2005年)減少28±2%,目標值為188.225至198.980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資料來源: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積極設定減碳新目標 (2030/2032/2035)」。
為達成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政策目標,減量責任係由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六大部門共同承擔,並依各部門歷史排放責任、排放現況、減量趨勢及減量潛力,訂定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
我國第一期階段管制目標為2020年較2005年減量2%,目標淨排放量為260.717百萬公噸CO₂e;實際2020年淨排放量為263.22百萬公噸CO₂e,較基準年減少1.88%,接近目標。
第二期目標則為2025年較2005年減量10%,即淨排放量降至241.011百萬公噸CO₂e,並同步修訂部門別排放量及電力排放係數目標,將2025年電力排放係數降至0.388公斤CO₂e/度。
第三期階段管制目標進一步提高減量幅度,設定2030年較2005年減量28±2%,即淨排放量降至188.225至198.980百萬公噸CO₂e,並訂定六大部門2030年排放目標及電力排放係數0.319公斤CO₂e/度,作為後續部門減量與政策推動之依據。
資料來源:環境部於總統府114年1月23日召開之「總統府 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第3次委員會議報告「積極設定減碳新目標 (2030/2032/2035)」之簡報。
註:行政院核定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同草案內容。